问题 | 危险驾驶罪共犯是否先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所谓共同犯罪,乃是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主观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此前提下,倘若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等犯罪行为的共犯问题,在机构立案审查过程中便需要谨慎评估其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共同犯罪。 若能证实两人或多人确实存在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那么便可将此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理。 然而,若仅有一人单独实施了危险驾驶罪行,而另一人虽知情却未报告,或者提供了其他协助行为,但并无共同故意,那么这种情况或许并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应分别对各自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在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时,需结合具体案件状况慎重判断是否为共同犯罪。 如存在共同犯罪事实,则对该共犯的立案工作应与主犯的立案工作同步进行,或者在明确共犯责任之后再行立案。 反之,若共犯行为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那么就应该单独立案,以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关于危险驾驶罪共犯是否先行立案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若构成共同犯罪,则应同步立案; 若不构成共同犯罪,则应单独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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