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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棋牌室仅收取桌费是否构成赌博行为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棋牌室内仅按照常规标准收取场地使用及服务费用,则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参与赌博活动。
然而,如进一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便将涉嫌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的“聚众赌博”行为范畴:
(一)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并从赢家手中获取累计达到5000元现金或其他等价物者;
(二)单位或个人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期间累积赌注金额达5万元;
(三)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参赌者总数达到20人或更多;
以及(四)在中国境内组织超过10名本国籍公民前往他国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并在此过程中从中谋取高额回扣或介绍费用收益者。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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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0: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