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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州律师会见权规定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贵州省内的律师在行使会见权利时须遵守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有依法同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讯联络的权力。如果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正面确认信函及委托书,或者具备法律援助公函等特定文件,那么他们有权要求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针对这种情况,看守所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也就是最晚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内为辩护律师提供安排会见的服务。除非经过辩护律师的明确请求,否则看守所不得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次数和时间实施任何形式的限制。
此外,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类似的接触过程中,不会受到监听的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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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16: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