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是否属于结果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这一犯罪类型,它并不能被划分为结果犯。在结果犯这个类别中,各类犯罪行为都必须在犯罪行为完成及犯罪事实成立之后,才能够引发相应的犯罪后果,此即为结果犯的定义。
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而言,其构成并非必然依赖于实际的赌博活动或者赌博事件所引发的不良影响,相反,仅仅是开设赌场的行径本身便可以视为构成犯罪的充分条件。无论开设赌场的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引发了赌博事件,亦或是赌博事件最终是否取得了预期中的成果,都不会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开设赌场罪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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