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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怎么不成立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1)财产物品:包括物质实体以及非物质形态的存在,同时也涵盖了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以及违法拥有的财物。关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特殊情况下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包括:
①盗窃信用卡并实际使用;
②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诈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③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出售、租赁、个人使用、转让等),未经许可擅自接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编码或者明知是非法接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仍予以使用;
④对电信卡进行非法充值后使用,导致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致使他人电信资费损失金额同样达到较大标准;
⑥邮政工作人员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开拆、隐匿、销毁邮件、电报,进而窃取其中财物的,应认定构成盗窃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盗窃行为的,亦应认定构成盗窃罪。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品的,并不适用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⑥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2)他人占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实际控制或支配的财产物品,对于自身实际控制或支配的他人财物,则无法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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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2: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