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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采用故意转移个人或企业财产以及逃离居住地等方式,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其次,行为人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未尽到支付义务,这也是构成此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2、所涉及的违反金额数量较大,符合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并且该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这些劳动报酬累计所达到的金额数目在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此种违法行为已经经过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勒令限期支付,但行为人依然无视指令并未进行支付;
4、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是出于其他任何合法目的;
5、如果单位组织属于此类犯罪的集体行为主体,那么相应的单位将被依法判处罚金,同时对于具备直接管理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参与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样按照上述条件遵循相应的法律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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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6: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