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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予立案的法律条文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其行为在性质和程度上显著轻微且对公众利益的伤害很小,缺乏足够的严重性以被视为犯罪活动的,则公安局、警察局等安全机构有权决定暂不采取立案调查措施,例如:
犯罪行为经过太长时间已经无法执行法律程序进行追溯;行为人因为特赦令而免除了刑事处罚;通过法院判决,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已经过法律诉讼时效期限;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类犯罪行为需要被告知或者主动投诉才有可能启动司法程序;以及在犯罪行为涉案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警方或检方放弃调查取证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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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9: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