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天不送检可以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刑事拘留满30日而未送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的行为在规定上是行不通的。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且强制性的司法手段,通常情况下,公安局若认为有必要将某名被拘留者逮捕,则必须在其被拘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特定条件下,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度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针对特别复杂或跨地区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的申请时限甚至可以延展至上达三十日之久。 然而,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仍未将待审查案件送交检察院,那么从程序上来看,就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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