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能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案之案件,于其侦查阶段内,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实行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此种刑事拘留程序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环节:首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经查实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其次,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之时,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且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若发现不应拘留者,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最后,公安机关如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诉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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