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从公安机关送达刑事拘留证并正式实施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应开始计算其在拘留场所中的拘留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面临更严重的制裁如逮捕时,应该在拘留期的第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请求。 但在特定状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相应地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特别是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日内多次作案以及构成团伙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需要进行更长时间审查和批准的申请期,最长可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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