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7天不批捕条件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事拘留37天后仍未能批准逮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现有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不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标准,那么便有可能无法获得批准逮捕;
其次,倘若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甚至不被视为犯罪行为,那么同样无法得到批准逮捕; 再次,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犯罪分子已经通过特赦令获得免除刑罚的待遇时,也将不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等身份,并且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于刑罚处罚,那么也有可能无法获得批准逮捕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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