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几次开庭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尚未启动法庭程序的阶段,被刑事拘留人士往往仍然处于调查环节。
刑事拘留制度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相关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义务的突发情况下,对待现行罪犯或具备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以进行调查取证和防范控制的强制措施。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所经历的程序有公安机关的初次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进行正式审理即开庭审判的阶段。 至于审理的频次则没有特定的规定,需要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各种证据资料的完备与否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和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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