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能不批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法规明文规定,实施拘留时,公安机关有责任履行必要的程序,须在拘留之后的前24个小时内对当事人进行审讯。
如果经初步审查发现被拘押人员并不适合拘留,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并且同时签发释放令以示其身份清白。 这就意味着,如果经过审查过程中的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后,证实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或存在无可争议的犯罪事实,亦或是拘留的法律条件未能满足相关标准,那么公安机关应该风雨同舟、秉公无私地依照法律规定释放被拘留者。 换言之,即使在受到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依然可能会得到不批准逮捕的结果,若在全面而严谨的审查工作中明确缺乏充足的证据及罪行证据,抑或是拘留流程违反法定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法依规的将被拘留者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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