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一旦遭受逮捕之后,检察院仍旧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工作。换句话说,即便是在经过刑事拘留程序后,人民检察院若经审查判断得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结论,则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部门也必须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人民检察院。因此,在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如认为无需继续羁押,便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此项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而是着重强调审查后的处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