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认定其所拘押的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结束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查批准。
在此情势之下,如果存在特殊情形,例如跨地区作案、频繁犯案以及犯罪团伙涉嫌此类罪行等情况,那么公安机关上报审查批准的期限也可相应地延展至一至四天不等。 关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上报审查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天。 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的时长可能为三天,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或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嫌疑人,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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