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33天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公安机关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认为确需依法逮捕的,应当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若存在特殊情形时,该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期限可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流窜犯罪、反复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来说,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期限。由此可见,刑事拘留这一司法程序确实可以被延长至三十天,然而,这种延期处理并非无限制的,它仅适用于那些涉及到流窜犯罪、反复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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