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必须七次会见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明确限定,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而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有责任提前通知看守所。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律师至少需先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方能进行会见。这就意味着,律师可能需要与侦查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便获取会见许可,这其中可能需要经历数次的联系与协商。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律师可能需要进行多达七次的会见,但具体次数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侦查机关的许可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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