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是否包容故意伤害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可视为对故意伤害罪的包含与覆盖。该条款明文指出,若犯罪者实施绑架行为的同时,又故意对被绑架人进行伤害,使其造成重伤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那么此人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处,且在此基础上还需被剥夺全部个人财产。这就意味着,在实践中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倘若被告同时触犯绑架罪以及故意伤害罪双重罪名,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之际便可综合考虑此两宗罪行并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更为严厉的刑罚。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绑架罪确实涵盖了故意伤害罪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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