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下列标准未达成就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立案条件:
首先,对于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在其职能范围内,有权采取措施防止、阻止或者妨碍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解救行动的情况; 其次,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性向绑架者通风报信,进而妨碍解救工作乃至正常运行状况的行为; 最后,倘若还存在其他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并须加以刑事追责的情形,亦会被视为具备该罪行的成立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三十二)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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