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立案前退赃是否有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诸多情形下,对于各种贪污贿赂案件来说,立案之前主动缴纳其非法所得赃款具有相当重要的效力,此种行为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其内心深处的悔过之情。
在涉及到贪污贿赂罪行的司法程序之中,立案之前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无疑可以被视为一个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 这种主动退还赃款的行为,充分展现了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有着深刻的认识与反思,这将有助于减轻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危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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