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由哪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所规定,贪污犯罪的立案过程是由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取、诈骗等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有或国有的财物而引发的。然而,只有在这些非法行为满足定义中的条件,譬如对公款进行了非法侵占、盗窃、欺诈或者采用其他不法手段时,才能被视为构成贪污罪。在实践操作中,立案调查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检察机关也会根据其监督职能参与到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来。此外,若有他人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那么他们将会被视为共犯,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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