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由哪个部门管辖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此项罪行在主观侧重点呈现为直截了当、蓄意为之的模式,行为主体清晰明确地知晓身为公款却以个人用途为名将其挪动至别处,其犯罪意图就是非法获取这部分公款的使用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主观特性仅仅是阶段性的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他们计划在未来某个时候予以归还。 至于行为者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因人而异,各式各样,包括但不限于以盈利为目的,因为暂时性的家庭经济困难而挪用,或者是以赞助他人为名,甚至有些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挪用的动机不会左右此项罪名的构成与否。 更详细的说,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首先,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换句话说,行为者未得到官方的授权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间接暗示等多种方式),私自以违反规章制度的方式动用公款。 在此种情况下,规章制度的覆盖面十分广阔,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双重含义: 一是故意违背关于公款监管的相关规定,二是故意违背关于公款使用的相关规定,未经合法的审批、许可。 其次,挪用公款的初衷,泛指的是私自使用、转移、占用、借用公款。 此举的目的在于使用而非占据公款。 这里的行为目的包含三个层面: 一是挪用公款供个人私人使用; 二是挪用公款开展非法活动; 三是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 事实上,挪用并不包藏占有的意图,反而保留着到期归还的可能性,体现出擅自借贷的本质。 虽然最后是否如愿归还是不可预见的,但那并不是行为者故意为之的结果,而是由于行为者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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