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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公款具体指的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这一行为主要针对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会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用于个人用途,并在此过程中实施各种非法活动,或者通过挪用公款来实现较高额的营利目的,甚至在个别情况下,会出现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归还的现象。
2.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有着明确限定的特殊群体,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之前在讨论贪污罪时提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及外延基本保持一致。
他们同样具备了特定性以及公务(职务)性的特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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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5: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