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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主体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教师并不被划归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范畴之内。挪用公款罪主要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部门中从事公务职责的相关人员;同时,也涵盖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士。然而,若教师身处公立学校编制之中,从理论层面而言,他们有可能被视为“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然而,在实际案例中,我们需要对其是否具备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倘若教师仅担任普通教学岗位,那么他们通常并不会被视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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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2: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