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伙人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这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等;
一般也是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并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合伙事务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