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强奸罪的标准是怎样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认定标准:
(1)关于强奸罪的实质要件: 该罪行的核心在于以违背女性意愿为前提,采用强制手段与之发生非法定的性交行为; (2)该罪行的犯罪客体: 即受害者的性别指向为女性个体,同样地,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亦可成为本罪案侵害对象; (3)对法律条文中所提及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应如何理解和诠释: 这意味着行为人需要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使得受害女性无法、不敢或者不知晓自己正在遭受侵犯,同时,这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让受害女性明显感到无法抵抗的程度; (4)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含义: 这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受害女性并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受害女性确实表达了拒绝的态度,只有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强奸罪; (5)强奸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男性个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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