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关于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规定主要涉及如下几点:首先,对有望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将独个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其次,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考虑采用该方法;再者,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同样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最后,若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执行取保候审的职责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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