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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要去别的地方如何报备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法典第71条之规定,被依法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需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务必预先得到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执行机关的许可方能成行。
如若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擅离当地,便有可能被视作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执行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没收保证金、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担保人、实施监视居住或者进行逮捕等等。因此,对于那些正在接受取保候审的人士来说,倘若他们有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那么在启程之前必须先向执行机关报备并获取相应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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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6: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