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人员遵守以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被申请实施取保候审的人士,他们有责任必须履行以下各项规定:在未获得执行机关正式批准之前,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一旦他们的居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如接到传唤时,必须要及时到达执行现场;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涉证人就案情提供证言;不得采取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禁止参与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可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予以逮捕。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对其实施逮捕的,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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