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怎么回当地报到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者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赴临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人士应当在接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之后,根据书函中明确标注的各项要求及具体时间,到指定的管辖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履行相应的报道手续。在报道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需携带取保候审决定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例如保证金收据等。在报道环节,被取保候审人必须如实向公安机关汇报自身的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并且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监管要求,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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