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逮捕后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递交逮捕申请之后,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权力归属于检察机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则》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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