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是根据人口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人口因素?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并不仅仅依据户口或者人头数量进行计算。 诚然,保护每个人的权益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拆迁补偿主要基于房屋的面积,而非户口本上的人数。 无论是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抑或是农村集体用地的房屋拆迁,其补偿对象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拆迁补偿实则是对被拆迁房屋的一种货币形式的弥补,这与有无户口,或者户口上的人员无关。 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领域,除了要向被拆迁房屋提供补偿外,对于在此房屋内拥有合法农业户口的人员,也要提供适当的安置补助。 这个安置补助与房屋面积并无直接关联,而是按照在户口本上的人数来决定的。 另外,还有一定的奖励性补偿费,目的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他们可以选择放弃某些权利,例如自愿搬到城市郊区,或者不再要求开发商提供安置住房。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应当由当地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 总而言之,房屋拆迁补偿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成本及损耗费用,以及临时住宅的补贴等。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成本及损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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