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两年不签保险合同有赔偿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雇主未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两年内提供社会保障计划(社保),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动者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因未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保福利而产生的损失。进一步地说,倘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雇主依例须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助。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关于雇主未缴纳社保所产生的第一种情况——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补救,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而言,赔偿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因未能获得或得到充分的失业保险金而遭受的损失。 2.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3.与工伤保险费相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4.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罚款等费用。 5.以及其他可能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费用。对于劳动者以雇主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补救,进而导致其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雇主赔偿损失所引发的纠纷,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持有异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接下来,我们再来讨论另一种情况——雇主未缴纳社保,劳动者以雇主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计算;反之,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雇主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计算,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雇主未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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