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纠纷管辖权怎么办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不同类型的保险标的,有关其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亦存在差异:
首先,对于因财产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倘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该案件应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所在地、运输终点所在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相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对于以人身保险合同为基础而产生的争议,则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相关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此类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其中,原告住所地既可以是其户籍所在地,若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形,亦可在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最后,当保险标的涉及海上交通工具,或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货物时,如若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则应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涵盖的海上运输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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