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漏税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
分类 | 税务类纠纷-偷税漏税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百零一条与第二百一十一条,针对逃税罪的刑事处罚措施如下:
对于自然人犯罪的惩罚力度,参照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纳税人如以欺诈或隐匿方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或拒绝申报,其逃避的缴纳税款如果达到相当大的数量且超过应纳税额总数的百分之十,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 若逃税额巨大且超过应纳税额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对于扣缴义务人,如果他们采用了上述列举的手段,未按规定缴纳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较大者,也将受到类似的处罚。 对于多次实施前述两种行为,但未经处理的情况,将按照累计数额进行计算。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能够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在过去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曾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就不能享受此项豁免权。 对于单位犯罪的惩罚力度,参照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单位如果触犯了本节中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等条款所规定的罪行,将面临罚款的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各个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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