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起诉人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案件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起诉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案件为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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