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工伤被撤销,仲裁案子怎么办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等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裁决。
工伤认定乃是社保行政机关在遵循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因突发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而导致的伤情是否构成工伤或视为工伤所实施的一种赋予定性并进行行政确认的行为。 然而,尽管法院有权撤销工伤认定裁决,却不能自行直接宣告工伤成立。 因为,认定工伤乃属社保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若原工伤认定裁决已被社保行政机关宣布作废,那么在社保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裁决之前,法院不得擅自以工伤为由进行裁判。 因此,我们必须耐心等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裁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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