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罪主要责任人有哪些情形 |
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环境污染犯罪的诸多责任人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直接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中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对污染行为具有决策、指挥、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职责。 其次,如果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从而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那么提供方与委托方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对于那些采取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手段逃避监管,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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