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责任竞合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责任竞合有哪些规定 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 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 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就形成了责任竞合,选择哪种责任由受害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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