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救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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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阙如,被害人遭受到物质损失,一般只能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然而,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从而致使大量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难以得到实际赔偿。不少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因此陷入生活困境,有的甚至实施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的现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人权保护、权利保障均衡和公平正义等理论为基础的被害人学得以建立并不断臻于完善,并且很快将研究重点定位于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和救助上来。在欧美等国反思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地位,并立法对其予以保护和救助之时,我国也逐渐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都应予以有效保护,建立 和谐的法治社会,并在近年来积极倡导和筹划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河南为例,全省检察机关从2005年开始先后在11个市级检察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检察救助工作,通过采取实施法律救济、释理维权,实施经济救济、解 决生活困难,实施社会化救济、提供长期帮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进行积极救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各地救助的形式、方法、途径各种不同,但在救助的原则、对象、标准、程序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可以从不同角度为国家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有益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早在部署2007 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2013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已经是大趋势。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众所周知,我国在刑事领域里,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及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 纵观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该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要么是由于案件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要 么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这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构想(一)统一救助原则补充性原则,即救急不救贫,刑事案件被害方只有在无法获得犯罪人及时赔偿,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社会保险、单位救济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国家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及时便捷性原则,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 (二)确定救助范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则是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损害赔偿途径未果的弥补,解除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导致的生活困境。为此,对救助对象应 限定为因犯罪受到人身伤害(限于重伤残疾及死亡)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具体为: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 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等。 (三)建立救助基金筹集途径救助金的来源可有以下方面: 财政拨款,分级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募捐所得;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以一定的比例纳入这个基金中;罪犯的罚金及没收的财产;5.被救助的被害人得到赔偿后退回的救助款。 (四)确立救助方式1、被告人赔偿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首先应当由犯罪人来承担,这是天经地义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倾向,要按照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等规定,积极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2、国家补偿 即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亲属一定经 济救济的法律制度。对被害人的救助资金要靠财政拨款来保证,但要防止国家财政的过重负担,还要采取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的社会协助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3、精神抚慰 我国没有对刑事案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不仅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已广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相脱节,而且也不符合对被害 人进行救助和抚慰的初衷。因此,在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无力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对被害人的精神予以抚慰,以减轻犯罪造成的伤害。 4、保障诉权 在对被害人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权是司法救济的最终途径。一要赋予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被 害人对被告人损害赔偿的情况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理由和建议。二要赋予被害人的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同等或对等的 权利,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的同时,赋予其上诉的权利。三要赋予被害人对撤回起诉、不起诉的申诉权。毋庸讳言,受各种条件和原因的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 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给予其对撤回起诉、不起诉的申诉权,被害人将丧失了获得司法救济的途经。公正司法也将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体现其作用。四要赋 予被害人享有同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权利,并适当放宽对被害人进行援助的范围,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女性被害人的援助力 度。 (五)确立救助金标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救助或援助,具有国家福利的性质,而不是赔偿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损失。因此,在建 立国家补偿制度时应对救助金额的总额根据我国财政情况进行适当的限定。同时,在救助金额时,既要考虑被害性质、程度,也要考虑刑事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的过 错与责任。被害人以后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应当扣除被救助的数额。 (六)建立救助机构救助基金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以县级为单位,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增强公正性和透明度,救助机构还可以由社会人士参 与。程序上关键是建立相关制度,把救助标准、方式、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执行;运作中,由被害人提出申请,所办理案件单位负责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 评估研究,透明化管理。 (七)完善救助程序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要从救助申请的提出、审核、救助金的发放、救助材料归档等方面进行,保证被害人申请救助程序的效率和合法性,从而真正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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