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该怎么样判定“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十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五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必须是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是指行为人在违反著作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才能成立。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应该怎么样判定“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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