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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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一.人物经历 在东北大学上学的四年,杨秀宇是一名勤奋的好学生,4年里一直坚持勤工俭学,曾骑着三轮车到饭店推销白酒。”大学毕业后,杨秀宇曾到吉林延边州一家国企做工程师。然而好景不长,工厂倒闭,杨秀宇又只身踏上了“北漂”之旅,投靠北京的同学,继续做起推销。遭遇两次失败后,杨秀宇迷上了网络,并从中发现了网络炒作的“商机”。2006年9月杨秀宇成立了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短短几年内公司便发展壮大,仅北京公司就有50人,并设有多家分公司。 对于杨秀宇来说,网络论坛最初不过是一个用来排解挫折苦闷的场所,但他却玩儿出了一个“事业”:仅仅靠论坛发贴就能将一个普通人变成明星。他通过编造和排演虚假事件,炒作事件和人物,一手制造了“天仙妹妹”、“别针换别墅”、“封杀王老吉”等互联网热门事件和红人,网名“立二”的杨秀宇赢得了旺盛的人气,同时也惹来了相当多的“口水”和争议。不过,从中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杨秀宇立志把网络推广“做大做强”——“我想呈现的是一个网络品牌策划公司的形象。网络推手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立二说道。 2006年,他成立了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无论外界的褒贬如何,对于以“网络推广”为主业的立二来说,原来公司在北京市宣武区的办公,后来公司慢慢积攒了人气搬到位于CBD的soho现代城办公,2010年,开设尔玛成都和尔玛上海等分公司,尔玛北京由于公司业务分类明晰化,北京总部分为执行部及客户部,高碑店为执行部、国贸为客户部。 网络推广,即为一些出资企业在网络上进行炒作,进而获利。其手段是制造一些热点事件和话题,打造自己公司的知名度,引起有关企业的关注。网络推广或者炒作本身并不违法,充其量只是触犯了道德底线。但是立二拆四为达到吸引眼球,争取推广委托,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多次贿赂新浪网的一名视频编辑吴俊、北京同科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科,使其多次接受尔玛天仙、尔玛互动公司委托,将视频《北京车展最美清洁工》《中国梦之声艾菲》《遇红灯,一女孩停车跳舞》等视频发到新浪网首页,让其多次有偿删帖并给予其费用7万余元。 而且进入这个行业后,杨秀宇炒作了“天仙妹妹”、“别针换别墅”等事件。其中“别针换别墅”事件,因为造假,在2006年曾引发网络热议。通过对一些事件的炒作和炮制,立二拆四说,其公司经营最好的时候,年收入将近千万元。在巨额利润的吸引下,立二拆四进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编造和炮制的虚假事件和话题越来越离谱,越来越没有底线。他承认自己逐渐沦为一个骗子。 2013年8月北京警方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根据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这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玛公司”),抓获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曾是尔玛公司员工)、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公司总经理)及公司其他4名成员。 2013年8月杨秀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依法公开宣判,四被告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杨秀宇一审获刑四年,罚金十五万,杨秀宇表示接受法庭判决。 二.炒作事件和人物1.郭美美事件(未证实) 美美系列炒作,背后一直都有网络推手及网络水军公司。2011年前,郭美美还是名不见经传的“北漂一族”。后来,郭美美认识了在网络上颇有名气的网络推手“立二拆四”(真名杨秀宇)。杨秀宇是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在新浪微博等网站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6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但是,公司一批网络水军在幕后继续攻击中国红十字会。 据调查,郭美美从不名知到网络红人,其实都是网络推手及网络水军公司一手策划的阴谋,而杨秀宇和其名下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公司具有重大嫌疑。网络红人郭美美,只是舞台上的演员,幕布背后实际上有着更加熟悉公众心理、媒体运作的“导演”和“编剧”,为了获得更多营销利益,为了帮忙郭美美进行炒作助其成名,杨秀宇所在的尔玛公司还帮郭美美取了英文名,但在一次采访中,郭美美和她妈妈否认“立二拆四”是自己的幕后推手。 2014年7月9日,北京警方抓获正在参与网络赌球的郭美美,郭美美对网络赌球供认不讳。8月20日,郭美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批准逮捕,此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在立二拆四(杨秀宇)的公诉书和审判书中,并未涉及郭美美事件,说明公诉机关无充分确实证据证明杨秀宇案与郭美美事件有直接关联。但是郭美美事件无疑是网络推手幕后操纵的结果,其社会影响是极其巨大和恶劣的。 2.干露露 2011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一段名为《母亲冲进澡堂给女儿浴室征婚门视频截图拍视频征婚》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得非常火,内容是一位担心女儿嫁不出去的母亲,寻思着给1985年出生、至今单身的女儿拍一段视频,放到网上征婚。但也许老太太着急过头了,听到女儿在浴室里喊她过去搓背,竟举着摄像机就冲了进去!这段视频被网友称为“浴室征婚门”。 2011年2月24日,有媒体爆料称,“浴室征婚门”是一起网络炒作闹剧。其幕后主使正是杨秀宇和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公司。干露露称,她母亲很希望能帮她找个男朋友,于是想出了这个办法。“没想到视频上网后,很快就传得到处都是了”。 3.杨紫璐 2012年5月 杨紫璐微博爆红网络,杨紫璐微博上大晒干爹为其砸重金炫富的图文,令很多网友调侃称“世上只有干爹好”。杨紫璐微博上除了炫富,还令人关注的点即是杨紫璐的身材,有网友在看过车模杨紫璐之后,戏称杨紫璐是“坑爹的大白腿”。杨紫璐发帖称,她的干爹要花888万元包机带她直飞伦敦看奥运,随便送的皮包就顶网友两个月工资,引起众怒。但杨紫璐本人却丝毫不为所动,并称分分钟花888万。包机的人不是一般人,只要她想,她的“干爹”一个电话就能把网友们都查出来,抓起来,甚至还将封掉网络。张狂程度令人瞠目。杨紫璐始终拒绝承认自己在炒作,坚称自己有个有钱的干爹,并不断表达对普通网民的蔑视。 2012年7月11日,立二拆四(杨秀宇)在博客上承认,杨紫璐事件是他一手策划的,他是杨紫璐真正的干爹。杨秀宇称——“炒作前,我对杨紫璐说:你会完全牺牲自己的形象!然后完成对中国官富势力的社会恶习的最后一击!她说好!我说你火不火不是我说了算。三天后,她火了,然后微博被封!”杨紫璐后来与立二拆四关系破裂,立二拆四为了羞辱杨紫璐,在互联网上曝光了一系列低俗的图片。 4.艾晴晴 2006年10月15日,一位女孩高调地在网上宣布,要在100天的时间里,用别针换到一幢别墅,“创造一个艾晴晴中国版的美丽童话”,她表示这个天真的想法是看到国外的例子,加拿大人凯尔·麦克唐纳(KyleMacDonald)花费14个月,经历14次交换,用一枚曲别针换到了一栋价值4.5万美元的住宅的居住权。之后他成了新闻焦点,“网络换客”的楷模,还有导演打算把他的经历拍成电影。 然而,这个美丽的童话完全就是网络推手立二拆四编好的一场大戏——用100天的时间,网络策划人立二拆四雇好了演员(还是前超女选手),写好了剧本,请来了媒体,为大众上演了这样一出“励志温情”的泡沫剧:平凡的都市女孩艾晴晴用一枚曲别针,通过不断跟陌艾晴晴生人交换,想要换到一座别墅,最终她换到了唱片公司的合约。 艾晴晴火了,数百万善良网友为其梦想感动,十余家媒体追踪报道,百余家媒体发表新闻,国外媒体聚焦采访……然而童话几乎、是在一瞬间破灭。2006年11月,立二拆四用掌握在手中的实物、文字和图片资料告诉记者,所有一切都是假的:艾晴晴是找来的演员,博客是他代写的,部分交换物是事先安排好的道具……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网络真人秀,一个骗局。美丽的童话不过是一场疯狂的闹剧,而立二是这场闹剧的导演。 5.最美女清洁工于洋 2008年4月北京国际车展刚落幕,一位“清洁工MM”从众多香车美女中脱颖而出,网友称为“最美清洁工”。在人肉搜索下,女孩真实身份曝光:于洋,19岁,北京某艺校大二的学生,并且在吴宇森执导的大戏《赤壁》中饰演角色,并曝是林志玲裸替。 有网友调查,最早在网上发布女孩子照片的摄影师,是网络著名推手“立二拆四”。同时,有网友将炮火转向《赤壁》制片方,认为这是《赤壁》公映前的又一次炒作。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8月北京警方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根据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这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玛公司”),抓获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曾是尔玛公司员工)、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4名成员。2同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2014年8月14日上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立二拆四在朝阳法院受审。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非法经营案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立二拆四”当庭认罪,承认策划“僧人船震”等炒作事件。2014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为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杨秀宇、卢梅被控非法经营。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情形。适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违反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对被告人杨秀宇、卢梅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梅不属于从犯,不构成立功。 最终,法院认定四被告(两单位法人和两自然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杨秀宇一审获刑四年,罚金十五万;卢梅一审获刑一年半,罚金三万;尔玛天仙公司被判罚金五十万;尔玛互动公司被判罚金二十万元。 检察官发声 郭美美幕后推手“立二拆四”11月18日一审被判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但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涉及郭美美等网络热点事件。“立二拆四”被判刑,让很多人联想到另一位“网络大谣”——“秦火火”。与“秦火火”因诽谤、寻衅滋事获刑不同,“立二拆四”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庭审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思科、刘荣对媒体记者的诸多疑问做出了回答,并对案件侦查、起诉以及审理的过程做出说明。 1. 记者问: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有一个细节被诸多媒体报道,公诉人席位旁高高摞着涉案的109本卷宗,可见案情之复杂。办理这一案件是不是有一定难度?检察机关克服了哪些困难? 郑思科:这个案件时间跨度比较长,从2008年一直到2013年前后跨度5年时间。前期公安机关进行大量的侦查工作,针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所从事的网络炒作、非法删贴行为,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证据搜集工作,所以大家看到的卷宗数量比较多。而且这个案件有一个特点——电子证据数量庞大,需要对他们所删除的链接、信息通过电子勘验及其他相关手段进行恢复、比对,这个工作量相当大。 刘荣:是这样的。这个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一次,两次延长期限,目的第一是对这个案件的慎重,第二是完善相应的证据。我们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也听取过律师的意见,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必须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在跟律师沟通的基础上,我们也了解到律师提到的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点,并进行了相关核实,这样使得我们的指控让被告人更信服。 2. 记者问:杨秀宇制造了一系列的炒作事件,起诉书涉及到三起,为什么认定是这三起? 郑思科:这三起我们指控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需要说明一点炒作并不等于就是非法经营犯罪。有些是个人的炒作行为,这里面不涉及到一些经济利益或者没有直接的合作关系,这样的不好来界定。像“长春婴儿”事件,杨秀宇到那去下跪认错,这样也是一个炒作行为,但并不是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的行为,这种营利应该是直接的经济利益。 郑思科:大家会注意到对于“秦火火”起诉和判决的罪名是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因为他在自我炒作、博取眼球的过程中,超越了话语的边界,引起社会恐慌,引起社会的巨大波动,违背事实、违背基本的真相,做虚假宣传,或者说恶意对他人进行攻击,对人格造成侮辱,这个可能会造成诽谤或者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这几个情形可能都跟炒作有关,但是涉及到不同的罪名。 3. 记者问:有媒体报道称郭美美的幕后推手是杨秀宇,从杨秀宇一案来看,两人之间有没有关系? 郑思科: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搜集的证据,以及我们审查之后,在现有的证据材料当中,没有材料能够体现出或者证明两个人之间有相互进行炒作的行为。 4. 记者问:杨秀宇的炒作行为当中是否包含了诽谤、寻衅滋事等违法情节?为什么被控犯非法经营罪? 郑思科:首先杨秀宇没有诽谤,诽谤是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这个是没有的。寻衅滋事要造成社会公共领域严重混乱的影响,但是寻衅滋事并不以财产获利为目的,而杨秀宇的行为是一个商业炒作行为,他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所以在罪名上是非法经营罪。 郑思科:像杨秀宇涉嫌非法经营,秦志晖涉嫌寻衅滋事和诽谤,表象有相似之处,都是在网络上炒作发布虚假信息。同样是炒作行为,要看嫌疑人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有些炒作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有的可能就是为了纯出名,不一定以经济为目的。 郑思科: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寻衅滋事要引起社会的恐慌,要编造虚假消息引发社会的关注、恐慌、争论,对于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是编制虚假信息,同时要达到一定后果。拿秦志晖这个案件来讲,他炮制的一些网络谣言,引发了社会对有关单位的严重质疑,影响非常恶劣,所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郑思科:寻衅滋事罪要求首先是假消息,同时要引发社会的恐慌或者引起严重的争议。那么诽谤前提也是这样的,也是在网络上发布,更多的是针对于一些个人或者特定的单位,编造不实信息,使其名誉权受损,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就构成了诽谤罪。我们也想借这个机会跟大家说明一下,虽然都是在网络发布的虚假信息,但是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界定,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5. 记者问:在庭审过程当中,辨控双方有一些比较大的争议点,两位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刘荣:首先辩护人那边分单位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单位辩护人主要提到案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是一个问题。第二被告人辩护人主要做的是罪轻的辩护,对于我们认定被告人所承担相应责任的非法经营数额可能有一些不同的见解。主要这两个方面,我们实际在庭审过程中对这两个问题都有相应的回答。 记者问:对于这些争议的焦点,在庭审当中公诉人如何进行答辩的? 刘荣:像被告单位辩护人所提到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答辩中也提到首先违反了国家规定,国家对互联网方面是有规定的,国务院有互联网管理办法,全国人大也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两个规定,这是第一。 刘荣:第二对于法律的适用问题上,适用的是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起止的这个时间,该案中肯定可以适用的,不像被告人辩护提到的不能适用。另外,第二在案件中,辩护人认为数额认定的标准不太一致,我们也进行了答辩,比如在一起事实里面,被告人的单位、被告人相应的行为和他们一些交易习惯,和在案的一些证据,我们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通过证据链条来认定每一起事实中的数额,并不是一刀切。我们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每一起事实里面都有相应的认定标准,我们也觉得这样更公正去认定。 6. 记者问:庭审中,被告辩护人还提出,炒作行为在他们看来是广告的策划。 刘荣:他们认为这个炒作是一种广告,我们实际答辩里面也很明确提到,首先发布的形式是以社会事件的形式,是一种社会中真实发生的形式发布到互联网的,这个发布过程中没有以任何广告字样或者提示这个纯属巧合或者杜撰的或者来宣传产品,没有任何提醒,给网民的感觉这是社会中真实发生的事件,没有采用广告的形式,也不是一个文艺作品或者一个电视连续剧。它是以自己策划、实施编造出来的虚假社会事件,把这个社会事件通过视频或者图片的形式发布到互联网,造成了网民对这个事件这个问题的一种误解,误认为就是社会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一件新闻。 法官发声“立二拆四”案庭审和判决细节被媒体披露后,不少跟踪此案进展的网友提出诸多疑问。承办该案的、法官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网络访谈等形式,一一解答了这些问题。 疑问1:为何不能既往不咎 有眼尖的网友发现,本案判决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而本案的非法经营行为却发生在此之前。 适用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处“立二拆四”,是不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呢? 答案是否定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砺兵分析说,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已明确,本案涉及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让法律适用更为具体。 据介绍,“两高”2001年出台《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指出,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本案的定罪处罚,完全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并非特例,以往类似情况都是这样处理的。”刘砺兵说。 疑问2:为何是非法经营罪 同样是“网络大谣”,网名“秦火火”的秦志晖于4月17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罪名为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立二拆四”的罪名则是非法经营罪。 差别为什么这样大?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思科解释说,虽然“秦火火”和“立二拆四”都是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但“秦火火”的目的是为了出名,在自我炒作过程中恶意攻击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而“立二拆四”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进行商业炒作。 刘砺兵说,这种商业炒作本质为不正当竞争。即“立二拆四”以编造新闻事件、社会事件为模式,欺骗社会公众,使公众误以为是真实事件予以关注,从而达到宣传产品的目的。该行为对其他遵守社会规范和商业规范的公司造成了侵害。 “‘秦火火’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秩序紊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立二拆四’的犯罪行为则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郑思科说,根据刑法规定,两者构成不同的罪名。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刘砺兵说,具体到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立二拆四”及其所在单位,安排、联系、促成了删帖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以此营利,属于未经国家许可,提供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获利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疑问3:为什么是单位犯罪 “立二拆四”案以单位犯罪论处,一审判决“立二拆四”杨秀宇有期徒刑4年,罚金15万元;卢梅有期徒刑一年半,罚金3万元;尔玛天仙公司和尔玛互动公司分别被判罚金50万元、20万元。 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对“立二拆四”的量刑有很大影响。 据庭审信息,尔玛天仙公司和尔玛互动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达53万余元、22万余元。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如果为单位犯罪,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量刑范围为5年以下;如果是个人犯罪,则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范围为5年以上。 “审理查明,本案中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服务的非法经营行为,均是以尔玛天仙公司和尔玛互动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用于公司支出。”本案审判长、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贾丽英说,因此认定为单位犯罪。 疑问4:为什么要这样量刑 既然“情节严重”,量刑在5年以下,“立二拆四”的4年和卢梅的一年半刑罚是怎么来的? 刘砺兵表示,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需要结合全案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包括是否属于自首、坦白、立功,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立二拆四’、卢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贾丽英说,本案量刑严格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量刑因素,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裁量原则。 有网友提出,卢梅只是一名打工人员,“立二拆四”让她干什么就干什么,将其认定为主犯处以一年半刑罚,有失公允。 刘砺兵回应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被告人卢梅在尔玛互动公司的犯罪活动中,在‘立二拆四’的授意和指使下直接负责沟通删帖细节,具体落实联系他人从事删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重要的实行者,不能认定为从犯。”刘砺兵说。 贾丽英表示,对卢梅的量刑还涉及到立功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卢梅具有立功情节,但法院审理认为,卢梅归案后交代删帖链条上的其他人员,属于其依法应如实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对于如何抓获其他人员的经过也进行了说明,卢梅亦没有协助抓捕的行为,不符合立功条件。 疑问5:为何未涉及郭美美 之前媒体广泛报道,“立二拆四”是“僧人船震”、“杨紫璐炫富”等数起网络热点事件的制造者,也是郭美美的幕后推手,但审理及判决中,没有出现“郭美美”字样。 贾丽英解释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也注意到部分媒体报道时称,“立二拆四”系郭美美幕后推手,还炒作了如“别针换别墅”等网络事件,但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未涉及上述事实,所以审理中也未涉及。 “希望本案的处理,能够让更多人意识到网络活动的界限和法律边界,自觉规范上网行为,切实提高对于网络信息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营造一个更加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贾丽英表示。 舆论发声如何破除“立二拆四”们制造的“网络雾霾”11月18日,网络推手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在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秀宇当庭表示不上诉。 “立二拆四”曾是名噪一时的“网络红人”。经他一手打造的的网络热点,比如此前流传甚广的“干爹888万带我包机伦敦看奥运”、“僧人后海船震门”等事件,大多采取夸张甚至无中生有的手段,成功吸引了广大网民的关注。 从法律角度而言,没有侵犯公众利益的“炒作”并没有触及法律的红线,还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因此,法院对于“立二拆四”判决的是基于其非法经营罪,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而不是针对其“炒作”问题。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对“立二拆四”的炒作行为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因为由他策划的诸多事件凭借“炫富”、“涉荤”博取眼球,严重损害了网络空间的清洁度。诸如“立二拆四”此类网络推手所制造的网络雾霾,不仅使得人们畅游网络空间的美好体验成为泡影,更在无形中传播了极大的负能量。 说起来,“网络雾霾”很大程度上是抓住了现实空间中人们对于八卦和小道消息的猎奇心理。再者,当人们有些精神与物质需要在现实空间中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往往就会寻之于网络。而像“炫富”这样的字眼尤其能刺激网民的神经,就是因为贫富差距等现实问题的存在。网络推手们正是看到了网民的关注点所在,借助互联网得天独厚的传播优势,精心谋划了一起又一起轰动一时的“炒作”事件。 目前,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正在美丽的乌镇召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在开幕式致辞中表示,乌镇空气清新,网络空间也应该清朗文明,成为人类美好的精神家园。互联网发展至今天,网络空间已经变成一个与我们的现实空间同样重要并开始深刻影响现实空间的重要领地﹔如同人们不愿意生活在雾霾重重的现实空间一样,人们同样不愿生活在雾霾重重的网络空间之中。 因此,对于别有用心的网络推手们制造的“网络雾霾”,尤其需要加以规范并力求根治。就像人们在现实空间的信息传播中应该遵循基本的行为准则及伦理道德一样,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同样需要讲求基本的文明和诚信,而不是通过无限夸张去吸引网民的注意力以谋取私利。根治“网络雾霾”,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网络规则以及完善立法等形式去规范治理,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现实空间中逐渐消除影响民众网络注意力的负面因素。毕竟,“网络雾霾”是个双重存在、也需要双管齐下的网络与现实议题。 (任孟山,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副教授,海外网专栏作者) 来源海外网(www.haiwaine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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