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的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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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进一步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继承的时间是一个具有相当敏感性的法律问题,这个时间被《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护了被继承人、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也减少了因继承权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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