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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强制加班,我能否选择拒绝
分类 劳动纠纷-劳动关系
解答

一、单位强制加班,我能否选择拒绝

通常来说,企业若决定要求员工进行额外的劳动安排,须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第一项,此额外任务需基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求而增设;

第二项,公司在征询工会及相关劳工代表的意见之后,方可安排员工进行额外的工作。

当企业提出对员工进行加班的要求时,员工有权予以拒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切情形之下员工均可拒绝企业的加班请求。

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如需调整正常的工作时间,可能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此时,劳动者不得拒绝:

其一,由于发生了自然灾害、事故或是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的紧急情况,以至于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或者是涉及到个人或集体财产的损失风险;

其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等关键设施出现故障,从而严重影响到了生产效率或者公众利益,必需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

其三,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也存在可能性。

此外,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如果处于孕期第七个月以后或者是正在为未满十二个月大的婴儿提供母乳喂养服务的阶段,无论何种情况,她们都有权拒绝接受额外的劳动安排。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单位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合法吗

在执行职工加班制度时,雇佣方需优先考虑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在通常状况下,职工有权拒绝非自愿性的加班要求,然而当员工选择接受并参与加班时,雇主必须贯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悉数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因此,雇主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职工加班费用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关于加班报酬的衡量标准,可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适度提高加班报酬,但绝对不得擅自降低甚至不支付加班费用。为了证明加班所需时间,我们应依据以下关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考勤表格、考勤卡片、编制的加班审批表、官方发布的加班通知、监控视频、相关人员的证词陈述、加班过程中产生的文字记载及文件、电子邮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组织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1.5倍工资,否则,是属于违法行为。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虽然公司有权利改变工作时间以适应实际业务需求,但其必须得到工会的批准方可执行;同时,员工亦享有拒绝此类请求之权利,除非出现以下特别情况:如涉及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公司资产面临危机、工作器械发生故障导致生产计划受到影响,或者是事件影响到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如果正值妊娠第七个月或是哺乳期间,则有权力拒绝参与任何其他额外的繁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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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