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责任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因无权代理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未经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称之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若该代理人被赋予了合法的代理权限并由被代理人进行明确追认,那么这一合同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属于“有效合同”范畴。 然而,若被代理人坚决否认该代理行为或者未对其予以追认,那么该合同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成为“无效合同”。 然而,特殊情况下,即使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所做出的代理行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代理人所签署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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