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若出现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之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若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即既便其中一方坚持免除抚养费用的支付责任,而另一方愿意给予较大幅度的额外补偿,那么无论是出于对子女权益的顾及还是为了缔造和谐的家庭关系,这一系列协商过程都可视为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有效途径; 其次,倘若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进而导致经济状况堪忧,完全无法按照先前约定或法院审判确认的金额履行抚养义务,同时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予以承担此重任,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看作是合理并符合情理的; 再次,当给付方因触犯法律受到监禁改造或被劳动教养,从而丧失了所有经济来源,无力承担原本应当的抚养费用时,然而一旦再度获得人身自由并拥有经济收入之后,其仍应对之前达成的协议或法庭判决内容进行必要的履行; 最后,若直接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选择再婚,且新配偶愿意尽到父亲/母亲的职责,承担起部分甚至全部的抚养支出,那么这样的决定亦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男方起诉要求退还彩礼这合理吗 若男女双方法定婚姻关系尚未得到法律确认和登记注册,那么男方支付的彩礼应当予以归还;反之,若已经正式缔结了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却未能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实质性意义上的夫妇生活也并未开始,此时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同样需要返还原主。 此外,倘若由于彩礼的交付导致某一方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离婚案件中,男方有权提出退还彩礼的诉求,且这一请求在法律层面上是可以得到部分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离婚诉讼中,若男方拒绝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考虑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另一方也可自发负担部分赡养责任;假如因经济困窘的确无力支付所需赔偿费用,那么以被抚养人的经济条件为准;若在服刑期间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待其出狱之后仍需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而当抚养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新的伴侣愿意共同分担抚养孩子的费用,这些都属于合理且合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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