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死亡应该定危险驾驶罪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个体的生命消逝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对危险驾驶罪名的确立。
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界定涵盖了诸多情境,如对于追逐竞技车辆的驾驶者、醉酒状态下驾车者、从事校车业务的司机或从事客运服务的人员来说,其在超额运载乘客、超过规定速度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行为,都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若某位人士的离世系由上述危险驾驶行为所引发,那么他/她可能会被判定为触犯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而对于那些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至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定罪量刑需综合考量案件的各类具体情况与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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