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国家政策导致的合同终止是否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按照国家颁布的政策实施而不再有效力的合同,我们应视之为合同的终止环节。
变质的过程中断,这就是合同的终止意义,这个环节主要意味着在法律依据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实现之后,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失去效力,进而使制定的合同法律效力终止运作。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成功建立合同关系并锤炼出确切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而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先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有效性,这个关键时刻便是合同当事人所使用的法律术语。 对比合同无效而言,后者是指由于某项生效要件不满足法律要求或行政法规规定,导致合同自动丧失效力。 合同无效与否决定于国家对于已经建立的合同的认可程度以及赋值的判断,它恰恰反映了国家对于合同关系的深度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差异。 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首先,起因不同。 合同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失,从而导致合同法律效力终止。 然而,合同无效则建立在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之上,这也正是合同无法生效的原因。 其次,判定标准不同。 前者是当达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后便可终止。 而合同无效的确定,需经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严谨认定。 最后,影响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只会使未来的合同关系受到影响,无追溯既往的效力,因此无法产生修复到原始状态的法律hesitant; 然而,当合同因被确认无效而终止时,会使合同关系产生即刻终止的效力,同时具备追溯既往的效力,从而对已经执行的合同产生恢复到原始状态的效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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