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合法的理由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包括下列几方面:
(一)因为无法抵抗的天灾人祸等内在和外在因素导致交易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存在不可抗力并不能自动解除合约,只有在不可抗力确实影响到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时,方能启动合约解约程序。 (二)当这些可能导致的纠纷涉及到主要债务履行时,也可具体细分为两大类别: 第一类为“预期违约”,即在主要债务的最后履行期限到来之际,倘若其中一方已经明确表达出或者通过其行为展示出他们将不会完成这笔到期债务的承诺。 第二类则是“迟延履行”,这一情形系指如若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尽管已受到另一方的催促,却未能在适当、合理的期限内执行该义务。 (三)所谓“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主要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从而使得整个合同的根本性目的无法达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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