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有资格对物业服务合同提出效力异议并进行法律诉讼之权利。
若物业服务合同背离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这一根本原则,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单个业主乃至业主团体均有权依法发起诉讼程序。 此外,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亦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例如当合同的签署过程未经法定程序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 。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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